法警受檢察長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八章 法警
§ 64–66共 3 條
-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 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
二、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三、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四、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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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66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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