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 二、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三、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四、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66條,法警掌理以下事項: 一、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 這項事項包括處理與訴訟案件有關的文件送達程序,以及對被告人的提押與保證金、負擔費用等程序的處理。檢察院內的法警負責確保這些程序得以適切進行。 二、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這項事項涵蓋對於值班庭、逮捕被告人、進行搜索、扣押物品、進行調查以及追捕逃犯等相關工作的執行。法警負責執行這些任務,以確保法院的正常運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三、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這項事項包括處理值勤安排、監視法院範圍內的安全狀況以及保護法官、檢察官、訴訟方、證人等人的安全。法警的職責之一就是確保法院的安全並預防任何威脅。 四、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這項事項指的是其他與法警工作有關的事務,以及根據上級長官(檢察官)所交辦的相關任務。法警需要處理各種工作上的需求,以確保法院的運作順利。 以上是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66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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