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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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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人員受檢察長之指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67 條規定,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人員受檢察長之指揮。根據這個條款,人事室、會計室和統計室的工作人員必須服從檢察長的指揮。這意味著檢察長有權給予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指示和指導,以確保他們的工作符合法律和相關規定。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遵從檢察長的指示,並協助完成他們的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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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67 條規定:「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人員受檢察長之指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