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人員受檢察長之指揮。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67 條規定,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人員受檢察長之指揮。根據這個條款,人事室、會計室和統計室的工作人員必須服從檢察長的指揮。這意味著檢察長有權給予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指示和指導,以確保他們的工作符合法律和相關規定。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遵從檢察長的指示,並協助完成他們的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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