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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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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2. 2.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65 條共有兩項規定: 1.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根據此條規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內的法警長擁有指揮監督之權,可以對其所屬的法警進行指導、監督,以執行有關法警事務。這意味著法警長負責組織和管理檢察機關內的法警人員,並確保他們遵守法令、規章。 例如,如果有一名法警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法律指導,法警長就是他可以尋求幫助和忠告的對象。法警長負責確保法警們遵從法規,並且向他們提供必要的培訓和指導,以保證他們的專業素質和工作效能。 2. 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根據此條規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內的副法警長主要負責協助法警長執行其職務。副法警長在法警長缺席或無法履行職務時,可以代理法警長的職權,並在法警事務上提供必要的支援。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法警長因病或其它原因無法出席工作場所,副法警長就可以暫代法警長的職位,並遵從法警長的指示和指導,以保持檢察機關內部法警事務正常運作。 這兩項規定強調了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內的法警的組織和管理,以確保法警們在執行職務時符合法規並具有高度的專業素質。在法警長和副法警長的指導和監督下,法警能夠更好地履行他們的職責,確保司法系統的順利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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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65 條規定:「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