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受檢察長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64 條,法警受檢察長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這表示檢察長對於法警有指揮監督的權力,法警必須服從檢察長的命令來執行自己的職務。這條規定強調檢察長對法警的指揮權和法警對檢察長的服從義務。參考資料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