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室人員承辦文件,應會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定。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63條,資訊室人員承辦的文件需要先請書記官長轉送檢察長核定。這表示資訊室人員需要向書記官長提出文件,並請書記官長將文件轉交檢察長核准。此條款保證了資訊室人員的工作符合法規,並確保檢察長能對資訊室所處理的文件作出核准或者指示。例如,資訊室人員可能需要經過書記官長的批准,請檢察長核准一則涉及重要案件的報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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