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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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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室人員承辦文件,應會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63條,資訊室人員承辦的文件需要先請書記官長轉送檢察長核定。這表示資訊室人員需要向書記官長提出文件,並請書記官長將文件轉交檢察長核准。此條款保證了資訊室人員的工作符合法規,並確保檢察長能對資訊室所處理的文件作出核准或者指示。例如,資訊室人員可能需要經過書記官長的批准,請檢察長核准一則涉及重要案件的報告文件。

  • 書記官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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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63 條規定:「資訊室人員承辦文件,應會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