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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4.22

檢察機關偵辦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事案件獎懲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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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辦違反本條例之刑事案件,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偵辦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案件,對維護兒童與少年身心健康及社會善良風氣有卓著貢獻者,依規定予以記一大功或一次記二大功或請頒獎章、獎狀。 二、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偵辦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之案件,對維護兒童與少年身心健康及社會善良風氣有特殊績效者,依規定予以記功一次或二次或記一大功。 三、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偵辦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案件,對維護兒童與少年身心健康及社會善良風氣具有績效者,依規定予以嘉獎一次或二次或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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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辦違反本條例之刑事案件,依下列規定懲處: 一、檢察官因檢舉或移送偵辦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案件,對於相關證據,未依規定積極偵查,致貽誤偵查追訴時機者,按其情節,依規定予以記過一次或二次或記一大過。 二、檢察官因檢舉或移送偵辦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之案件,對於相關證據,未依規定積極偵查,致貽誤偵查追訴時機者,按其情節,依規定予以記過一次或申誡二次。 三、檢察官因檢舉或移送偵辦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案件,對於相關證據,未依規定積極偵查,致貽誤偵查追訴時機者,按其情節,予以申誡一次或二次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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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陳報獎勵者,於第一審法院為有罪判決後為之。但其情形特殊者,得於偵查終結時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偵辦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事案件獎懲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4.2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