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偵辦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事案件獎懲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檢察官偵辦違反本條例之刑事案件,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偵辦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案件,對維護兒童與少年身心健康及社會善良風氣有卓著貢獻者,依規定予以記一大功或一次記二大功或請頒獎章、獎狀。 二、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偵辦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之案件,對維護兒童與少年身心健康及社會善良風氣有特殊績效者,依規定予以記功一次或二次或記一大功。 三、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偵辦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案件,對維護兒童與少年身心健康及社會善良風氣具有績效者,依規定予以嘉獎一次或二次或記功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偵辦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事案件獎懲辦法第2條,檢察官在偵辦相關案件時,根據該條例的不同條款和項目,可獲得不同的獎勵或嘉獎。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如果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偵辦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案件,並對維護兒童與少年身心健康及社會善良風氣有卓著貢獻,則可以根據貢獻的程度予以記一大功或一次記二大功,甚至頒發獎狀或獎章。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偵辦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的案件,並對維護兒童與少年身心健康及社會善良風氣有特殊績效,則可以根據績效的程度予以記功一次或二次,或者記一大功。 根據該法條第三項,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偵辦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案件,並對維護兒童與少年身心健康及社會善良風氣具有績效,則可以根據績效的程度予以嘉獎一次或二次,或者記功一次。 根據這些規定,檢察官在偵辦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刑事案件時,如果對維護兒童與少年的安全和社會風氣有重大貢獻,檢察官可以獲得記功、記大功、請頒獎章或獎狀的獎勵。這些獎勵和嘉獎的評判標準和方式將依據該法條的規定和檢察機關的相關規定來進行。
- 刑事案件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條文
- 少年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條文
-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