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偵辦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事案件獎懲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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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辦違反本條例之刑事案件,依下列規定懲處: 一、檢察官因檢舉或移送偵辦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案件,對於相關證據,未依規定積極偵查,致貽誤偵查追訴時機者,按其情節,依規定予以記過一次或二次或記一大過。 二、檢察官因檢舉或移送偵辦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之案件,對於相關證據,未依規定積極偵查,致貽誤偵查追訴時機者,按其情節,依規定予以記過一次或申誡二次。 三、檢察官因檢舉或移送偵辦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案件,對於相關證據,未依規定積極偵查,致貽誤偵查追訴時機者,按其情節,予以申誡一次或二次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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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偵辦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事案件獎懲辦法第3條,檢察官對於偵辦相關案件時有以下處罰措施: 一、對於檢舉或移送偵辦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案件,如果檢察官未依規定積極偵查相關證據,導致延誤偵查追訴時機,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將受到記過一次或二次,或記一大過的處分。 二、對於檢舉或移送偵辦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之案件,如果檢察官未依規定積極偵查相關證據,導致延誤偵查追訴時機,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將受到記過一次或申誡二次的處分。 三、對於檢舉或移送偵辦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案件,如果檢察官未依規定積極偵查相關證據,導致延誤偵查追訴時機,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將受到申誡一次或二次,或警告的處分。 例子:例如,如果一位檢察官在偵辦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案件時,未能積極調查相關證據,導致延誤偵查追訴時機,並且情節嚴重,檢察官可能會受到二次記過的處分,作為對其工作不盡責任的懲罰。
- 刑事案件名詞
- 懲處名詞
-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條文
- 證據名詞
- 偵查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條文
- 申誡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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