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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 異動日期:98 年 11 月 1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1.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2.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