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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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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
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
第一級毒品
: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
第二級毒品
: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
第三級毒品
: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
第四級毒品
: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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