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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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根據「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轉讓毒品時,毒品的淨重超過一定數量時,將加重刑罰至原本刑罰的二分之一。根據本條的款項規定,第一級毒品的淨重需達到五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的淨重需達到十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和第四級毒品的淨重則分別需達到二十公克以上。淨重是指除去包裝後的毒品重量。 例如,如果某人轉讓的毒品是第二級毒品,而其淨重為十五公克,那麼根據此條款,該人的刑罰將會加重至原本刑罰的二分之一。 我使用的參考資料來自於法規本身,具體來源無法提供。
- 加重其刑名詞
- 第一級毒品名詞
- 第二級毒品名詞
- 第三級毒品名詞
- 第四級毒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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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