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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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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2. 2.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根據「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轉讓毒品時,毒品的淨重超過一定數量時,將加重刑罰至原本刑罰的二分之一。根據本條的款項規定,第一級毒品的淨重需達到五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的淨重需達到十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和第四級毒品的淨重則分別需達到二十公克以上。淨重是指除去包裝後的毒品重量。 例如,如果某人轉讓的毒品是第二級毒品,而其淨重為十五公克,那麼根據此條款,該人的刑罰將會加重至原本刑罰的二分之一。 我使用的參考資料來自於法規本身,具體來源無法提供。

  • 加重其刑名詞
  • 第一級毒品名詞
  • 第二級毒品名詞
  • 第三級毒品名詞
  • 第四級毒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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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 2 條規定:「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