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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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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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文所提及的資料,我們可以得知「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是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而訂定的。根據該條規定,在轉讓毒品或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的情況下,其刑罰將被加重至原刑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具體的加重數量標準是由行政院根據該條規定所訂定的,其中包括轉讓或持有第一級毒品淨重超過五公克以上,以及轉讓或持有第二級毒品淨重超過十公克以上。然而,在這個案件中,被告的轉讓毒品的數量並未超過行政院所定的加重數量標準,因此未能按照該規定加重其刑罰。原判決未解釋這一點,因此被認為是理由不足的錯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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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