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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五 章 作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作業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指受刑人由接收組擬訂之個別處遇計畫核定後,應即依其處遇參加作業而言。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指受刑人不適於初訂個別處遇計畫所指定之作業,提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複變更原處遇,有使其從事其他適當作業之必要者而言。

作業成績記分標準如左: 一、一般受刑人作業以一般勞動能率(工作數量)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課程超過者四分。 (二)課程終結者三‧五分。 (三)課程完成十分之八以上未終結者三分。 (四)課程完成十分之六以上未滿十分之八者二‧五分。 (五)課程完成十分之四以上未滿十分之六者二分。 (六)課程完成十分之二以上未滿十分之四者一分。 (七)課程完成十分之二者零分。 二、一般受刑人作業以工作時間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提前完工繼續工作者四分。 (二)按時完工者三‧五分。 (三)定時工作延誤一小時未滿者三分。 (四)定時工作延誤二小時未滿二‧五分。 (五)定時工作延誤三小時未滿者二分。 (六)定時工作延誤四小時未滿者一分。 (七)定時工作延誤五小時者零分。 三、作業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例如工場雜役清理工作等),參酌其勤惰記分。 四、少年受刑人作業成績,比照一般受刑人記分標準四分之三比率計算。

少年刑人因學業依規定不參加作業者,以每月之學業成績分數為其作業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二‧五分至三分。 二、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二分至二‧四分。 三、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至六十九分者,一‧五分至一‧九分。 四、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五十分至五十九分者,一分至一‧四分。 五、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四十分至四十九分者,零‧五分至零‧九分。 六、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三十九分以下者,零分至○‧四分。

  1. 受刑人每日作業得分於月末相加後,以該月之就業日數相除,所得分數為本月作業成績分數。
  2. 停止作業之日數應予扣除。但受刑人無故不作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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