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指受刑人不適於初訂個別處遇計畫所指定之作業,提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複核變更原處遇,有使其從事其他適當作業之必要者而言。
根据提供的法规和参考材料,第36条行刑累进处遇条例施行细则是指在受刑人不适合按照初定个别处遇计划指定的作业进行时,经过累进处遇审查会复核之后,需要变更原有处遇,以使其从事其他适当的作业时使用的。 例如,如果受刑人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从事原先指定的作业,累进处遇审查会可以复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其处遇,以便受刑人从事适合其条件的其他作业。这是根据行刑累进处遇条例和相关指导细则中的规定进行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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