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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指受刑人不適於初訂個別處遇計畫所指定之作業,提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複變更原處遇,有使其從事其他適當作業之必要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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