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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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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指受刑人不適於初訂個別處遇計畫所指定之作業,提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複變更原處遇,有使其從事其他適當作業之必要者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法规和参考材料,第36条行刑累进处遇条例施行细则是指在受刑人不适合按照初定个别处遇计划指定的作业进行时,经过累进处遇审查会复核之后,需要变更原有处遇,以使其从事其他适当的作业时使用的。 例如,如果受刑人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从事原先指定的作业,累进处遇审查会可以复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其处遇,以便受刑人从事适合其条件的其他作业。这是根据行刑累进处遇条例和相关指导细则中的规定进行的操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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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指受刑人不適於初訂個別處遇計畫所指定之作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