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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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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指受刑人由接收組擬訂之個別處遇計畫核定後,應即依其處遇參加作業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該條例第三十六條所指的「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是指在完成個別處遇計畫的調查後,受刑人應立即依其處遇參加作業。舉例來說,當一個受刑人經過調查並核定處遇計畫後,根據這項規定,他應該立即開始參加相應的作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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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指受刑人由接收組擬訂之個別處遇計畫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