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指受刑人由接收組擬訂之個別處遇計畫核定後,應即依其處遇參加作業而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該條例第三十六條所指的「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是指在完成個別處遇計畫的調查後,受刑人應立即依其處遇參加作業。舉例來說,當一個受刑人經過調查並核定處遇計畫後,根據這項規定,他應該立即開始參加相應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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