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成績記分標準如左: 一、一般受刑人作業以一般勞動能率(工作數量)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課程超過者四分。 (二)課程終結者三‧五分。 (三)課程完成十分之八以上未終結者三分。 (四)課程完成十分之六以上未滿十分之八者二‧五分。 (五)課程完成十分之四以上未滿十分之六者二分。 (六)課程完成十分之二以上未滿十分之四者一分。 (七)課程完成十分之二者零分。 二、一般受刑人作業以工作時間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提前完工繼續工作者四分。 (二)按時完工者三‧五分。 (三)定時工作延誤一小時未滿者三分。 (四)定時工作延誤二小時未滿二‧五分。 (五)定時工作延誤三小時未滿者二分。 (六)定時工作延誤四小時未滿者一分。 (七)定時工作延誤五小時者零分。 三、作業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例如工場雜役清理工作等),參酌其勤惰記分。 四、少年受刑人作業成績,比照一般受刑人記分標準四分之三比率計算。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此條例提及了作業成績的記分標準。根據該條例,一般受刑人作業成績的記分標準如下: 1. 如果課程超過的部分,每天可獲得四分。 2. 如果課程已結束,則每天可獲得三.五分。 3. 如果課程已完成八分之八以上但尚未結束,則每天可獲得三分。 4. 如果課程已完成六分之四以上但未達八分之六,則每天可獲得二.五分。 5. 如果課程已完成四分之二以上但未達六分之四,則每天可獲得二分。 6. 如果課程已完成二分之二以上但未達四分之二,則每天可獲得一分。 7. 如果課程只完成了二分之二,則每天獲得零分。 此外,如果作業成績無法按照等級規定(例如工場雜役清理工作等)進行評分,則可以參考勤惰記分來評定成績。而對於少年受刑人的作業成績,則按照一般受刑人記分標準的四分之三比率計算。 範例: 例如,如果一名受刑人正在參與工場清理工作,這不符合作業成績的等級規定,因此可以參考勤惰記分來評定他的成績。 此外,如果一名少年受刑人參與了一項課程,並已完成了八分之八以上的部分,則根據該標準,他每天可以獲得三分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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