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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作業成績記分標準如左: 一、一般受刑人作業以一般勞動能率(工作數量)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課程超過者四分。 (二)課程終結者三‧五分。 (三)課程完成十分之八以上未終結者三分。 (四)課程完成十分之六以上未滿十分之八者二‧五分。 (五)課程完成十分之四以上未滿十分之六者二分。 (六)課程完成十分之二以上未滿十分之四者一分。 (七)課程完成十分之二者零分。 二、一般受刑人作業以工作時間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提前完工繼續工作者四分。 (二)按時完工者三‧五分。 (三)定時工作延誤一小時未滿者三分。 (四)定時工作延誤二小時未滿二‧五分。 (五)定時工作延誤三小時未滿者二分。 (六)定時工作延誤四小時未滿者一分。 (七)定時工作延誤五小時者零分。 三、作業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例如工場雜役清理工作等),參酌其勤惰記分。 四、少年受刑人作業成績,比照一般受刑人記分標準四分之三比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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