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人因學業依規定不參加作業者,以每月之學業成績分數為其作業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二‧五分至三分。 二、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二分至二‧四分。 三、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至六十九分者,一‧五分至一‧九分。 四、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五十分至五十九分者,一分至一‧四分。 五、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四十分至四十九分者,零‧五分至零‧九分。 六、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三十九分以下者,零分至○‧四分。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8 條」,針對少年刑人因學業不參加作業的情況,其作業分數將以每月的學業成績分數計算,並依照以下標準進行記分: 1. 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作業分數為二‧五分至三分。 2. 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作業分數為二分至二‧四分。 3. 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至六十九分者,作業分數為一‧五分至一‧九分。 4. 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五十分至五十九分者,作業分數為一分至一‧四分。 5. 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四十分至四十九分者,作業分數為零‧五分至零‧九分。 6. 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三十九分以下者,作業分數為零分至○‧四分。 這些記分標準主要是根據少年刑人每月的學業成績總平均來進行評定,並根據成績的不同範圍給予相對應的作業分數。請注意,這些記分標準僅適用於少年刑人因學業不參加作業的情況下,在其他情況下可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參考資料: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6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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