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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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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刑人每日作業得分於月末相加後,以該月之就業日數相除,所得分數為本月作業成績分數。
  2. 2.停止作業之日數應予扣除。但受刑人無故不作業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了受刑人的作業成績計算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受刑人每天的作業成績可以相加,然後在月末除以該月份的就業工作日數,得出本月的作業成績分數。第二項則規定停止作業的日數應予扣除,但如果受刑人無故不作業的話,則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依據資料中的例子,這個條款可能應用在受刑人的就業狀況上。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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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受刑人每日作業得分於月末相加後,以該月之就業日數相除,所得分數為本月作業成績分數。停止作業之日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