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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88

1
少年輔育院之教育措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4
輔育院收容之學生由其主管機關按區域、性別另以命令指定之。 輔育院對於前項分區收容遇有特殊情形,認有異地管教之必要或實際收容人數過多時,得專案報請其共同主管機關准後,轉送他院或另行設班收容。
5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之輔育,以採用學校、家庭或個別教育方式,配合實施之。
6
少年感化教育應注重品德教育及技能教育,並以知識教育配合實施,以達成左列目標: 一、樹立正確之道德觀念。 二、養成良好之生活習慣。 三、訓練實用之謀生技能。 四、灌輸必要之國民知識。
7
少年感化教育之實施原則如左: 一、注重身教。 二、注重誘導。 三、注重啟發。
8
少年感化教育實施方法如左: 一、從研究中發掘學生心靈需求。 二、從興趣中啟發學生個性發展。 三、從生活中領導在院學生日常言行。 四、從工作中訓練在院學生自治能力。 五、從行動中觀察學生之誠偽。 六、從家庭聯繫中鼓勵在院學生榮譽進取。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