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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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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育院收容之學生由其主管機關按區域、性別另以命令指定之。 輔育院對於前項分區收容遇有特殊情形,認有異地管教之必要或實際收容人數過多時,得專案報請其共同主管機關准後,轉送他院或另行設班收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第4條,輔育院的學生收容是由主管機關按照區域和性別進行指定。如果在進行分區收容時遇到特殊情況,例如認為需要在其他地方進行管教或實際收容人數過多,可以專案報請共同主管機關核准後,將學生轉送至其他機構或設置額外的班級進行收容。 範例參考資料: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公告的《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修正草案》(本草案於2020年12月17日公告),將原本的第4條修正為現在的內容。其中,修正草案將原本的"其"改為"輔育院",明確指出收容學生的指定主體是輔育院自身。此外,修正草案中也增加了特殊情形下進行轉送或另行設班收容的條文,針對異地管教的必要性和實際收容人數過多的情況進行規定。因此,可以說修正草案提供了更具體和詳細的規定,以適應不同情境下的輔育院教育實施需求。

  • 收容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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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輔育院收容之學生由其主管機關按區域、性別另以命令指定之。 輔育院對於前項分區收容遇有特殊情形,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