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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三章 考核

§ 18–214

18
輔育院在院學生成績考,分操行、習藝、學業、體育四項,採百分制,由主管導師或技師按月考查評定,層呈院長核定後,列入個案紀錄。
19
在院學生各項成績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九十分為優等,八十分以上為甲等,七十分以上為乙等,六十分以上為丙等,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20
第十八條規定成績,應每三個月由個案單位填發成績報告單,由班導師加註考語,分別通知各生家長或監護人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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