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育院在院學生成績考核,分操行、習藝、學業、體育四項,採百分制,由主管導師或技師按月考查評定,層呈院長核定後,列入個案紀錄。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三章 考核
§ 18–21共 4 條
在院學生各項成績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九十分為優等,八十分以上為甲等,七十分以上為乙等,六十分以上為丙等,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第十八條規定成績,應每三個月由個案單位填發成績報告單,由班導師加註考語,分別通知各生家長或監護人。
在院學生成績考核表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回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