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規定成績,應每三個月由個案單位填發成績報告單,由班導師加註考語,分別通知各生家長或監護人。
根據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第20條,成績應每三個月由個案單位填發成績報告單,並由班導師加註考語,分別通知各生的家長或監護人。這表示,少年輔育院根據該條款规定,需要定期評估學生的學習成績,將成績單填發給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並由班導師附上評語,以便家長了解學生的表現狀況。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學生學習情況的透明化,並加強學校和家長之間的溝通與合作。 參考資料: -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 附件一: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修正內容 - 附件二:少年輔育院教育成效評估辦法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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