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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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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規定成績,應每三個月由個案單位填發成績報告單,由班導師加註考語,分別通知各生家長或監護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第20條,成績應每三個月由個案單位填發成績報告單,並由班導師加註考語,分別通知各生的家長或監護人。這表示,少年輔育院根據該條款规定,需要定期評估學生的學習成績,將成績單填發給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並由班導師附上評語,以便家長了解學生的表現狀況。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學生學習情況的透明化,並加強學校和家長之間的溝通與合作。 參考資料: -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 附件一: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修正內容 - 附件二:少年輔育院教育成效評估辦法修正內容

  • 第十八條條文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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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成績,應每三個月由個案單位填發成績報告單,由班導師加註考語,分別通知各生家長或監護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