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院學生各項成績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九十分為優等,八十分以上為甲等,七十分以上為乙等,六十分以上為丙等,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根據「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第19條,院學生的各項成績標準如下: - 六十分為及格 - 九十分為優等 - 八十分以上為甲等 - 七十分以上為乙等 - 六十分以上為丙等 - 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這表示在院學生的成績評定中,滿分為一百分,及格分數為六十分以上,甲等分數為八十分以上,優等分數為九十分以上。若學生的成績不滿六十分,則被視為不及格。 參考資料: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內政部令第 36 號) 範例:假設一位院學生在某門科目中取得了72分,依照第19條的評分標準,該學生的成績為乙等,因為七十分以上為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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