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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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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育院在院學生成績考,分操行、習藝、學業、體育四項,採百分制,由主管導師或技師按月考查評定,層呈院長核定後,列入個案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了輔育院對在院學生的成績考核方式。該成績考核項目包括操行、習藝、學業和體育四個方面,採用百分制進行評定。主管導師或技師每月對學生進行考查並評定成績後,將評定結果呈報給院長核定,並將成績紀錄列入個案紀錄中。 參考資料:《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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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輔育院在院學生成績考核,分操行、習藝、學業、體育四項,採百分制,由主管導師或技師按月考查評定,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