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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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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8 年 04 月 24 日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
共 3 條
第 1 條
開啟 ›
本辦法依
檢肅流氓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開啟 ›
感訓處分之執行,在使受感訓處分人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第 3 條
開啟 ›
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感訓處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感訓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法務部,或逕向視察之法院法官申訴。 前項申訴,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下一章 →
第二章 收訓
§ 4–7
回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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