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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3

2
感訓處分之執行,在使受感訓處分人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3
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感訓處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感訓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法務部,或逕向視察之法院法官申訴。 前項申訴,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