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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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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之受感訓處分人於調查分類及生活訓練期間應獨居或分別監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18條,新收的受感訓處分人在進行調查分類及生活訓練期間,應被獨居或分別監禁。這意味著新收的受感訓處分人在這段期間內必須獨自一人居住或被分開監禁。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受感訓處分人在這個關鍵時期內能夠接受個別的照顧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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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18 條規定:「新收之受感訓處分人於調查分類及生活訓練期間應獨居或分別監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