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之受感訓處分人於調查分類及生活訓練期間應獨居或分別監禁。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18條,新收的受感訓處分人在進行調查分類及生活訓練期間,應被獨居或分別監禁。這意味著新收的受感訓處分人在這段期間內必須獨自一人居住或被分開監禁。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受感訓處分人在這個關鍵時期內能夠接受個別的照顧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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