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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五章 感訓累進處遇

§ 29–357

29
對於受感訓處分人,為促其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應分為數個等級,以累進方法處遇之。但因違規情節重大,認為不適宜者,經所務委員會決議,得暫緩累進處遇
30
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予以處遇。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新收受感訓處分人依其個案資料,認其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者,經所務委員會決議,檢具有關資料報請法務部核定,得逕編入第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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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累進處遇依處分執行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二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責任分數。其計算方法如附表。(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一九) 第 1279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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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除因獎懲增減分數外,其評分項目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左:一、輔導:最高八分。 二、操行:最高十分。 三、學習:最高八分。 四、作業或勞動服務:最高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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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因受懲罰而扣分時,就其既得之成績分數予以扣減,如所進之等無分可扣時,降等扣減之,無等可降者,得停止其累進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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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或勞動服務,經衛生科證明,提經所務委會決議者,其作業或勞動服務成績依第三十二條所定作業或勞動服務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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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在執行感訓處分中,因刑事案件經偵審機關借提,為本案羈押或執行刑事處分者,其原執行之感訓處分中斷,於其解還之日,接續計算其累進處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