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因受懲罰而扣分時,就其既得之成績分數予以扣減,如所進之等無分可扣時,降等扣減之,無等可降者,得停止其累進處遇。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33條,當受感訓處分人因受到懲罰而需要扣分時,會根據其已獲得的成績分數進行扣減。如果已獲得的分數已經沒有可以扣減的部分,則會進行降等扣減。如果已獲得的等級已經沒有可以降低的部分,則可以停止其累進處遇。 根據我們比對的資料,我們沒有找到具體的範例和該條法規相關的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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