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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三章 訓練及輔導

§ 8–1710

8
感訓處分之執行,於受感訓處分人完成調查分類後,依次施以生活訓練、技能訓練及作業訓練。
9
生活訓練以三個月為一期,期滿考不及格者,應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個月。
10
生活訓練應包括法律常識、體能訓練、精神教育、生活教育及勞動服務。
13
作業訓練應斟酌當地社會環境,分設各類工場。作業科目應具勞動性及技術性。
14
作業訓練期間應實施品德、知識教育,每日以二小時為原則。
15
知識教育得依受感訓處分人之教育程度,區分為高級、中級、初級等三級,分別施教。並適時依測驗成績加以調整。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