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訓練期滿後,感訓處所應洽請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12條,當感訓處分的訓練期滿後,感訓處所應該與主管機關洽談辦理技能檢定。這表示在執行感訓處分期間的人,必須在訓練期滿後通過技能檢定,以驗證其所學技能的習得程度。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感訓者具備相應的技能和知識,以便將來能夠重新融入社會並取得合法的工作。一個與該項法條相關的例子是,一名被感訓的人在服刑期滿後,必須通過相應的技能檢定,以證明他已經具備再次就業的能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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