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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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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訓練期滿後,感訓處所應洽請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12條,當感訓處分的訓練期滿後,感訓處所應該與主管機關洽談辦理技能檢定。這表示在執行感訓處分期間的人,必須在訓練期滿後通過技能檢定,以驗證其所學技能的習得程度。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感訓者具備相應的技能和知識,以便將來能夠重新融入社會並取得合法的工作。一個與該項法條相關的例子是,一名被感訓的人在服刑期滿後,必須通過相應的技能檢定,以證明他已經具備再次就業的能力。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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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12 條規定:「技能訓練期滿後,感訓處所應洽請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