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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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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訓練期間應實施品德、知識教育,每日以二小時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14條的規定,受感訓處分的人在執行感訓期間,應該進行品德和知識的教育培訓,每天的培訓時間原則上為二個小時。這表示感訓處分的人在服刑期間,除了被限制自由外,還需要接受有關品德和知識方面的教育,以期能改善其行為和思想,促進其道德和知識的提高。 範例:例如,一位被判處感訓處分的人在執行感訓期間,每天需要參加一個小時的法律倫理課程和一個小時的職業技能培訓課程。這樣的安排有助於該人在監獄環境中獲取有用的知識,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同時加強其道德觀念和倫理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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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14 條規定:「作業訓練期間應實施品德、知識教育,每日以二小時為原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