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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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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應施以個別及團體轉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16條,受感訓處分人應施以個別及團體轉導。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受感訓處分人改過自新,避免再次犯罪。在個別轉導方面,執行感訓處分的機關應評估受感訓處分人的情況,給予個別的指導和輔導,針對其具體情況提供相應的輔導措施。而團體轉導則包括將受感訓處分人納入相關的團體活動,例如群體治療、社區服務等,以促進其社會適應能力的提升和行為改變。這樣的轉導措施的設置旨在幫助受感訓處分人穩定生活,避免再次犯罪,同時也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機會,讓他們能夠重建自己的生活。 參考資料: -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1月4日),法務部,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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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16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應施以個別及團體轉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