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應施以個別及團體轉導。
依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16條,受感訓處分人應施以個別及團體轉導。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受感訓處分人改過自新,避免再次犯罪。在個別轉導方面,執行感訓處分的機關應評估受感訓處分人的情況,給予個別的指導和輔導,針對其具體情況提供相應的輔導措施。而團體轉導則包括將受感訓處分人納入相關的團體活動,例如群體治療、社區服務等,以促進其社會適應能力的提升和行為改變。這樣的轉導措施的設置旨在幫助受感訓處分人穩定生活,避免再次犯罪,同時也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機會,讓他們能夠重建自己的生活。 參考資料: -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1月4日),法務部,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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