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訓處所得依受感訓處分人之宗教信仰,舉辦宗教宣導。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17條,感訓處所得根據受感訓處分人的宗教信仰,可以舉辦宗教宣導活動。具體來說,感訓所可以提供相關的宗教教育,例如提供宗教課程或組織宗教節慶活動,以滿足受感訓處分人在宗教信仰方面的需求。這樣可以幫助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期間得到精神上的支持和指導,對於其成長轉化和重新融入社會具有一定的幫助。 參考資料:《檢肅流氓條例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