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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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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所得依受感訓處分人之宗教信仰,舉辦宗教宣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17條,感訓處所得根據受感訓處分人的宗教信仰,可以舉辦宗教宣導活動。具體來說,感訓所可以提供相關的宗教教育,例如提供宗教課程或組織宗教節慶活動,以滿足受感訓處分人在宗教信仰方面的需求。這樣可以幫助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期間得到精神上的支持和指導,對於其成長轉化和重新融入社會具有一定的幫助。 參考資料:《檢肅流氓條例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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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17 條規定:「感訓處所得依受感訓處分人之宗教信仰,舉辦宗教宣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