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訓練以三個月為一期,期滿考核不及格者,應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個月。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9條,生活訓練一期為三個月,若考核不及格,則需延長訓練期限。然而,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這意味著在感訓期間,如果受訓人在生活訓練的考核中未達格的標準,執行機關可以將其訓練期延長最多兩個月,使其有更多時間來達到訓練要求。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受感訓處分人在受訓期間有足夠的時間來提高自己的表現,達到應有的標準。 參考資料: -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3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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