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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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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訓練以三個月為一期,期滿考不及格者,應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9條,生活訓練一期為三個月,若考核不及格,則需延長訓練期限。然而,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這意味著在感訓期間,如果受訓人在生活訓練的考核中未達格的標準,執行機關可以將其訓練期延長最多兩個月,使其有更多時間來達到訓練要求。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受感訓處分人在受訓期間有足夠的時間來提高自己的表現,達到應有的標準。 參考資料: -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30091)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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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9 條規定:「生活訓練以三個月為一期,期滿考核不及格者,應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個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