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或勞動服務,經衛生科證明,提經所務委會決議者,其作業或勞動服務成績依第三十二條所定作業或勞動服務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34條規定,如果受感訓處分的人因患病需要長時間的治療,無法參加作業或勞動服務,並經由衛生科證明、所務委員會的決議,則其作業或勞動服務的成績將按照第32條所定的作業或勞動服務最高分數的二分之一來計算。 依據以上資料,可以得知當受感訓處分的人因為病情需要治療而無法參加作業或勞動服務時,該處分所造成的影響將會有所減輕,其作業或勞動服務的成績會相應地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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