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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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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或勞動服務,經衛生科證明,提經所務委會決議者,其作業或勞動服務成績依第三十二條所定作業或勞動服務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34條規定,如果受感訓處分的人因患病需要長時間的治療,無法參加作業或勞動服務,並經由衛生科證明、所務委員會的決議,則其作業或勞動服務的成績將按照第32條所定的作業或勞動服務最高分數的二分之一來計算。 依據以上資料,可以得知當受感訓處分的人因為病情需要治療而無法參加作業或勞動服務時,該處分所造成的影響將會有所減輕,其作業或勞動服務的成績會相應地降低。

  • 第三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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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34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或勞動服務,經衛生科證明,提經所務委會決議者,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