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在執行感訓處分中,因刑事案件經偵審機關借提,為本案羈押或執行刑事處分者,其原執行之感訓處分中斷,於其解還之日,接續計算其累進處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35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在執行感訓處分中,如果因刑事案件被偵審機關借提而被羈押或執行刑事處分,原本正在執行的感訓處分則會中斷。待受感訓處分人解還後,接續計算其已執行的部分,並相應地調整其累進處遇。 參考資料: - 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第7項:「受感訓處分人有犯罪行為,經訴者審理確定,其感訓處分應中斷;其於解還後,應繼續執行其原已執行部分為是感訓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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