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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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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在執行感訓處分中,因刑事案件經偵審機關借提,為本案羈押或執行刑事處分者,其原執行之感訓處分中斷,於其解還之日,接續計算其累進處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35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在執行感訓處分中,如果因刑事案件被偵審機關借提而被羈押或執行刑事處分,原本正在執行的感訓處分則會中斷。待受感訓處分人解還後,接續計算其已執行的部分,並相應地調整其累進處遇。 參考資料: - 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第7項:「受感訓處分人有犯罪行為,經訴者審理確定,其感訓處分應中斷;其於解還後,應繼續執行其原已執行部分為是感訓處分。」

  • 刑事案件名詞
  • 借提名詞
  • 本案名詞
  • 羈押名詞
  • 累進處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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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35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在執行感訓處分中,因刑事案件經偵審機關借提,為本案羈押或執行刑事處分者,其原執行之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