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並加分: 一、舉發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作業成績優良者。 四、行狀善良足為受感訓處分人之表率者。 五、對作業技術、機械設備等有特殊貢獻者。 六、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36條》,受感訓處分人若具備以下行為之一,應予以獎賞並加分: 一、舉發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此項行為指的是如果受感訓處分人揭發其他受感訓處分人計畫逃脫或從事暴力行為,則應該予以獎賞並加分。 舉例來說,如果受感訓處分人A發現受感訓處分人B計畫逃脫,於是向執行單位舉報,協助阻止了B的逃脫計畫,則A應該獲得獎賞並加分。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此項行為表示受感訓處分人若在執行期間發現他人有生命危險或試圖逃脫,而能成功救護生命或捕獲脫逃者,則應該被獎賞並加分。 例如,假設受感訓處分人C在執行期間意外發現一名室友陷入生命危險,立即處理並救護該室友,成功挽救其性命,則C應得到獎賞並加分。 三、作業成績優良者。 這項行為意指在感訓期間,受感訓處分人能表現出良好的作業成績,表現出優異的技能和工作態度。 例如,如果受感訓處分人D在執行感訓期間,不僅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還能提出有效的建議,並展現出卓越的作業成績,則D應該被獎賞並加分。 四、行狀善良足為受感訓處分人之表率者。 這項行為表示受感訓處分人能夠表現出善良的行為,成為其他受感訓處分人的表率。 舉個例子,假設受感訓處分人E在感訓期間沒有違規犯法,與其他人和睦相處,同時關心他人並提供幫助,則E因行為善良而應該被獎賞並加分。 五、對作業技術、機械設備等有特殊貢獻者。 此項行為指的是受感訓處分人能夠為作業技術或機械設備的改進提供特別貢獻。 例如,假設受感訓處分人F在執行期間提出了關於作業技術改進的有效建議,或幫助解決了機械故障並改進了機械設備,則F應該被獎賞並加分。 六、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 這項行為是指其他能夠為執行感訓任務帶來積極影響的行為,而這些行為沒有在前面的項目中提及。 例如,假設受感訓處分人G在執行期間積極參與社區服務,幫助弱勢族群,或在感訓期間參加志願者活動幫助他人,則G應該被獎賞並加分。 總結,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36條》,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期間若具備了以上列舉的行為之一,則應該被予以獎賞並加分。該條中的範例及說明不一定能涵蓋所有可能情境,所以最終是否予以獎賞及加分,仍需根據相關單位的判斷和裁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