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30

快速跳轉

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予以處遇。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新收受感訓處分人依其個案資料,認其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者,經所務委員會決議,檢具有關資料報請法務部核定,得逕編入第三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30條,感訓處分的執行有四個等級,從第四等進行漸進式的處遇,分別為第四等、第三等、第二等和第一等。凡是新被收受感訓處分者,根據其個案資料評估並認為具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的情況,經所務委員會決議,可提請法務部核定後,直接編入第三等。 參考資料: -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法務部全球資訊網,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00002。

  • 累進處遇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30 條規定:「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予以處遇。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