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予以處遇。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新收受感訓處分人依其個案資料,認其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者,經所務委員會決議,檢具有關資料報請法務部核定,得逕編入第三等。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30條,感訓處分的執行有四個等級,從第四等進行漸進式的處遇,分別為第四等、第三等、第二等和第一等。凡是新被收受感訓處分者,根據其個案資料評估並認為具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的情況,經所務委員會決議,可提請法務部核定後,直接編入第三等。 參考資料: -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法務部全球資訊網,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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