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訓累進處遇依處分執行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二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責任分數。其計算方法如附表。(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一九) 第 12790 頁)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31條規定了感訓處分執行期間中的責任分數分配方法。根據該條,感訓處分執行期間每月被分為十五等,並將受感訓處分者的責任總分數除以四,以十分之一的比例分配到各等級中。具體的計算方法以及相關範例詳見《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83年5月版(一九)第12790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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