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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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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受感訓處分人,為促其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應分為數個等級,以累進方法處遇之。但因違規情節重大,認為不適宜者,經所務委員會決議,得暫緩累進處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9條,受感訓處分人應當根據其改過遷善的情況,被分為數個等級,並按照累進的方式進行處遇。然而,如果該受感訓處分人的違規情節非常嚴重,並且認為不適合進行累進處遇,所務委員會經過決議後,可以暫緩其累進處遇的進行。 參考資料:《感訓處分執行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6月4日),檢察總長公報第6171號。

  • 累進處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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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9 條規定:「對於受感訓處分人,為促其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應分為數個等級,以累進方法處遇之。但因違規情節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