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感訓處分人,為促其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應分為數個等級,以累進方法處遇之。但因違規情節重大,認為不適宜者,經所務委員會決議,得暫緩累進處遇。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9條,受感訓處分人應當根據其改過遷善的情況,被分為數個等級,並按照累進的方式進行處遇。然而,如果該受感訓處分人的違規情節非常嚴重,並且認為不適合進行累進處遇,所務委員會經過決議後,可以暫緩其累進處遇的進行。 參考資料:《感訓處分執行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6月4日),檢察總長公報第6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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