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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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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貧困家屬救濟金之發給,每戶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千元。但情形特殊者,最高可發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救濟金,應由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貧困家屬申請,並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最多可申請三次。 申請救濟金,應由感訓執行機關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 一、申請救濟金報告表。 二、低收入戶證明書、全戶最近二個月戶籍謄本及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急難原因之證明文件。 感訓執行機關對於救濟金申請案件,如認為有必要時,應派員實地查證;有第二項所定特殊情形,再提出申請者,亦同。 救濟金應由申請之受感訓處分人貧困家屬具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8-2 條」,受感訓處分人的貧困家屬救濟金發放有以下規定: 1. 每戶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四千元,但在特殊情況下,最高可核發新台幣二萬元。 2. 貧困家屬申請救濟金應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並且僅限申請一次,除非有特殊情況,最多可申請三次。 3. 申請救濟金時,感訓執行機關應提交申請救濟金報告表,以及低收入戶證明書、最近兩個月的戶籍謄本以及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急難原因的證明文件。 4. 在感訓執行機關對於救濟金申請案件進行審查時,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派員實地查證,同時如果有特殊情況,再次提出申請也是可以的。 5. 救濟金應由申請的受感訓處分人的貧困家屬具領。 參考資料: - 新修訂「檢肅流氓條例」申請救濟金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8&FLNO=2) -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8&FLNO=3)

  • 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戶籍謄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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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8-2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貧困家屬救濟金之發給,每戶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千元。但情形特殊者,最高可核發新臺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