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慰問金發給之最高金額如下: 一、因生活、技能或作業訓練致死亡者: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因生活、技能或作業訓練致受傷者: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因生活、技能或作業訓練致罹病者: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前項慰問金之申請,應由感訓執行機關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一、申請慰問金報告表,並敘明受感訓處分人死亡、受傷或罹病原因及處理情形。 二、死亡證明書或受傷、罹病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慰問金應由受感訓處分人本人具領。但受感訓處分人死亡、重傷或罹病致無法具領者,應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死亡慰問金之發給,經受通知人拋棄領受權或通知後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具領者,歸入作業基金。 慰問金由最近親屬具領時,應按受感訓處分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發給之。 前項同一順序最近親屬有數人時,其慰問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領受權時,由其餘最近親屬具領之。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8-1 條》,受感訓處分人慰問金發給的最高金額如下: 1. 因生活、技能或作業訓練致死亡者:新臺幣三十萬元。 2. 因生活、技能或作業訓練致受傷者: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十萬元。 3. 因生活、技能或作業訓練致罹病者: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申請慰問金需要檢具以下文件並報請法務部審查: 1. 申請慰問金報告表,並敘明受感訓處分人死亡、受傷或罹病原因及處理情形。 2. 死亡證明書或受傷、罹病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慰問金應由受感訓處分人本人具領。若受感訓處分人因死亡、重傷或罹病無法具領,則應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若無法通知,則應公告之。 若受感訓處分人死亡慰問金經受通知人拋棄領受權或通知後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具領,則歸入作業基金。 當慰問金由最近親屬具領時,應按受感訓處分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發給。 若同一順序最近親屬有數人,則慰問金應平均領受;若有死亡或拋棄領受權,則由其餘最近親屬具領。 參考資料:《感訓處分執行辦法》法務部,最後修正日期: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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