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因生活、技能或作業訓練致死亡、受傷、罹病或受感訓處分人在所,其貧困家屬難以維生者,應發給慰問金或救濟金。 前項所定貧困家屬,以受感訓處分人同一戶籍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為限;所稱難以維生,指具有低收入戶證明,且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急難原因,致生活陷入困難者。 第一項慰問金、救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8條,當受感訓處分人因生活、技能或作業訓練致死亡、受傷、罹病或受感訓處分人在所時,若該人的貧困家屬難以維生,則應給予慰問金或救濟金。根據該條第一項所定,貧困家屬的範圍僅限於受感訓處分人同一戶籍之父母、配偶及子女。而所謂的難以維生,則指具有低收入戶證明且因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急難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難的狀況。 根據該條第一項, 慰問金或救濟金的支付來源為作業基金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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