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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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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與親友通信須經檢查,其發信最高次數如左: 一、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不加限制。 二、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四次。 三、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三次。 四、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二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7條,受感訓處分人在與親友通信的情況下,需要經過檢查。根據該條款的細則,不同級別的受感訓處分人在發送信件的次數上有不同的限制: - 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沒有限制。 - 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可以發送信件四次。 - 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可以發送信件三次。 - 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可以發送信件兩次。 這些限制是為了確保受感訓處分人的通信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並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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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7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與親友通信須經檢查,其發信最高次數如左: 一、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不加限制。 二、第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