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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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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管教上之必要或患病,得以其他方式辦理接見。 前項接見時間,每次不得逾三十分鐘,如有特別事由,經感訓處所主管長官准者,不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6條,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接見時,應在接見室進行。然而,基於管教上的必要或受刑人患病等特殊情況,可以採用其他方式進行接見。每次接見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但在特殊事由的情況下,經感訓處所主管長官核准後可以例外。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目前並未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與此法條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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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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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管教上之必要或患病,得以其他方式辦理接見。 前項接見時間,每次不得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