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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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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得與親友辦理接見,其最高次數如左: 一、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不予限制。 二、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三次。 三、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二次。 四、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5條,受感訓處分人得與親友辦理接見,接見次數依照分類有所不同。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沒有限制,可以隨時接見。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可以接見三次。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可以接見兩次。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可以接見一次。 根據當前的資料,沒有提供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5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釋義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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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5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得與親友辦理接見,其最高次數如左: 一、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不予限制。 二、第二等受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