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得與親友辦理接見,其最高次數如左: 一、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不予限制。 二、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三次。 三、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二次。 四、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一次。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5條,受感訓處分人得與親友辦理接見,接見次數依照分類有所不同。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沒有限制,可以隨時接見。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可以接見三次。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可以接見兩次。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可以接見一次。 根據當前的資料,沒有提供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5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釋義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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