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有尋仇、滋事或其他不宜在該感訓處所繼續執行之情形者,執行之感訓處所得陳報法務部核准將該受感訓處分人移送其他感訓處所執行。
執行感訓處分的場所如有受感訓處分人有尋仇、滋事或其他不宜在該感訓處所繼續執行之情形,該處所可向法務部提出陳報並核准後將受感訓處分人移送其他感訓處所執行。依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4條的規定,當感訓處分所覺得受感訓處分人有不宜繼續在該處所執行的情形,例如尋仇、滋事或其他不適宜在該處所進行的行為,可以向法務部陳報並經核准後將受感訓處分人移送至其他感訓處所執行。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感訓處分的進行,以確保受感訓處分人能夠在適當的環境中進行感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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