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訓處所得調用受感訓處分人擔任雜役。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須感訓累進處遇晉至第二等以上,且無脫逃及安全顧慮者,經所務委員會認可後,始得調用。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3條的規定,感訓處所可以調用受感訓處分人擔任雜役工作,但前提是受感訓處分人必須有適當的表現和累進處遇,且沒有脫逃或安全顧慮的情況發生。此外,調用受感訓處分人的決定需要經過所務委員會的認可。這樣的規定旨在讓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期間有機會參與勞動,提供服務或學習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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