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訓處所禁止送入飲食類。 送與受感訓處分人之必需物品,其種類與數量,得加以限制。經許可者,應交其本人收受。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2條,感訓處所不允許送入飲食物品。另外,對於送給受感訓處分人的必需物品,可以限制其種類和數量。必需物品需經許可後,應由受感訓處分人本人收取。具體的情況應根據相關法規和執行辦法的規定來進行評估和判斷。 參考資料: -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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