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提偵審時間,逾二個月尚未將受感訓處分人送還時,原感訓處所應即查催,並陳報法務部備查。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19條,如果借提偵審時間超過兩個月仍未將受感訓處分人送還,原感訓處所應立即進行催促並陳報法務部備查。 參考資料: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1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View.aspx?LawID=A0480006&Corpus=H004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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